北京市新婚姻法贍養的標準是什麼?
一、北京市《新婚姻法》贍養的標準是什麼?
《新婚姻法》已經失效,目前已被《民法典》所替代,《民法典》中對於贍養的相關規定是:保證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保證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老年人的住房費用;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必要的保險金費用等。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但是有些子女履行的很好,有些子女卻履行的一般,每個月出幾百元的費用給父母,就認爲自己達到了贍養父母的義務。其實贍養父母是有相關的標準,需要進行區分纔可以。
二、贍養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應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隱私,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被贍養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家庭成員應尊重、照顧被贍養人。被贍養人所需的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2、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被贍養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可以給予贍養人一定的幫助,但贍養人不得要求被贍養人承擔不願意或力不能及的勞動。
3、被贍養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被贍養人同意或者授權,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強佔、出賣、出租、轉讓或者拆除。經被贍養人同意由贍養人出資翻建的,應當明確被贍養人享有的產權和居住權。
4、贍養人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贍養人應當尊重被贍養人的婚姻自由,被贍養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以被贍養人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爲由,強佔、分割、隱匿、損毀屬於被贍養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被贍養人對其所有財產的使用和處分。被贍養人再婚的,贍養人仍有贍養的義務,不得以此爲藉口不盡贍養義務。
5、被贍養人有權依法繼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遺產和接受遺贈。被贍養人的財產依法由被贍養人自主支配,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贍養人強行索取。贍養人中經濟條件較好的,可以對被贍養人適當多增加贍養費,經濟條件較差的,在徵得被贍養人和其他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贍養費。
贍養父母的標準其實是人爲來確定的,並沒有一個強制性固定的標準,法律上也是隻對需要進行贍養的項目進行了大致的規定,只要兒女與老人之間就贍養的問題都沒有異議,能夠保證正常的生活即可。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需要及時且靈活的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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