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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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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預交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離婚案件中,訴訟費用由原告方預交,如果原告勝訴的,可要求敗訴方負擔。那麼,訴訟費預交的範圍有哪些?預交訴訟費用的程序是怎樣的?詳情請跟隨本站小編閱讀下文。

一、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預交範圍與標準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其中上海地區的案件每件交納200元;

(二)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離婚訴訟過程中發生的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預交;

(四)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五)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離婚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二、預交時間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三、預交幣種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以外幣爲計算單位的,依照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佈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交納;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佈的匯率換算。

四、預交程序

1、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後,到法院換取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人民法院專用財政票據。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繳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法定財政票據。

五、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最終負擔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最終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六、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退費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離婚案件訴訟費預交的法律常識,希望能爲大家提供幫助,只有繳納了訴訟費用,法院纔會審理案件,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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