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怎樣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很多離婚案件中出現的一種比較新型的賠償,在我國規定了在婚姻過程中受到傷害的一方是可以索要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那麼到底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怎樣確定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因素
第一,加害人過錯程度。
可以作爲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第二,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
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爲更爲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爲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第四,其他相關因素。
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爲賠償考量因素。
在衆多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中,總有一方是因爲實施了過錯行爲導致另一方在精神和心裏上受到極大的傷害,被傷害的一方有權要求賠償。但是賠償的數額就需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了。
二、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離因精神損害賠償保護的是離婚案件中受害方因過錯方侵權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法律應從符合侵權行爲構要件的離婚原因中,選擇對婚姻關係危害較嚴重的情形,將其規定爲離因侵權行爲。應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行爲主要有:
1、婚外性行爲。
配偶不爲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質要求,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決定了婚外性行爲是影響婚姻關係穩定的首要因素。
《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爲的表現,現實中婚外性行爲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種婚外性行爲導致婚姻解體的案例也是舉不勝舉。隨着國門開啟西風東進,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爲愈演愈烈,對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也日益嚴重。
有些學者也認爲,應當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婚外性行爲有下例6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情人、賣淫嫖娼、通姦、第三者插足等。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爲。
對此法律可規定如下,“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長期賭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爲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離婚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將其歸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爲中。賭博、吸毒兩大惡習不僅是違法行爲,如長期爲之,並不亞於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給另一方造成的傷害,《婚姻法》規定爲離婚的理由,卻沒有規定可以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爲是指四種行爲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爲,如 “網絡婚姻”,當網絡的普及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成了人們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網上養“情人”、有人在網上“結婚生子”,因網戀引起的離婚訴訟從無到有日趨多見,作爲“精神外遇”的網戀,影響了配偶之間感情的交流,已經成爲婚姻解體的新殺手。
3、侵害配偶生育權。
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爲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爲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
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爲在現實中客觀存在,如一離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墮胎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無正當理由,未經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將符合法律規定的胎兒引產的行爲,侵害了代某作爲丈夫的生育權(12);
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後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權後果的產生;
第三,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姦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姦行爲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4、不承擔家庭義務。
婚姻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或社會習慣認可的婚姻家庭義務,經親友或有關單位說服教育,仍不履行,對家庭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認定爲不承擔家庭義務。配偶權中的大部分即是權利也是義務,一方不承擔同居義務、生育義務、監護子女義務、扶養扶助義務,實質上是以不作爲的方式侵害了對方的配偶權,違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產生嚴重後果當事人要求離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應明確加以保護。
透過上述的介紹現在大家知道如何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確定了吧,根據不同的情況賠償也有所不同,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在離婚方便有其他的問題,例如家庭暴力如何處理、婚外情如何判決離婚等,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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