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離婚的程序有哪些2021
行政離婚的程序,換句話說,就是登記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其實,根據我國婚姻管理條例規定,登記離婚的程序都是申請、審查和批准,下面,請您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1.申請。
凡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要求離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首先,應查明當事人提供的情況是否屬實,不得弄虛作假;其次,審查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行政離婚的條件。對一方要求離婚的,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雙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批准。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證與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法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並應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理由。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行政離婚的程序有哪些的法律解答,此外,需要說明的是,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雙方,還應當攜帶上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和戶口本、照片等,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爲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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