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爲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把結婚典禮看得比結婚證還重要的這些羣體畢竟是少數,到現在爲止,大多數人對結婚登記還是具有比較成熟的法律意識的。但假如男女雙方持續的婚姻關係時間特別短,而彩禮又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很困難的,可以透過司法途徑要回彩禮。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外遇並且跟第三者有小孩的情況下也不一定會構成重婚罪,因爲對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應該是,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跟第三者形成了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有一部分人認爲第三者跟自己的配偶纔是夫妻關係。
重婚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罪的,即便沒有小孩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於重婚罪的判定標準跟是否有私生子並無直接關係。可是,就算不能證明對方構成了重婚私生子,卻是對方出軌的直接證據,對方婚內出軌的,自己可以要求多分一些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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