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一直想離婚男方不想怎麼辦
一、女方一直想離婚男方不想怎麼辦
可以選擇訴訟離婚。通常情況下,離婚有兩種方式選擇,一種方式是雙方協議離婚,協商好雙方一起去民政局辦理相關離婚手續,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另一種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訴訟離婚,這種情況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根據男女雙方之間的情況來判定的,主要是判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吸毒、賭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難以治癒的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情況來判定。如果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以上訴訟離婚中視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麼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決男女雙方離婚,需要男女雙方第二次訴訟時法院纔會判決男女雙方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是第一次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後。當然在這個期間男女雙方是可以隨時協議離婚的。
二、訴訟離婚程序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的方式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如果女方想要離婚,男方一直不同意的話,女方可以提起訴訟離婚,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以及提交相關的證據,讓法院能夠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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