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有事實婚姻可以離婚嗎
可以的。很多人可能不太清楚事實婚姻的概念,可能認爲只要男女雙方同居、訂婚便是事實婚姻,這個觀點是錯的,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概念了,只有領取了結婚證才被認定存在婚姻關係,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建立了同居關係的,便被認定爲事實婚姻,便承認他們是有婚姻關係的,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要注意時間節點,在1994年2月1日前,如果是之後男女雙方戀愛同居,分手就是個人的自由了。
所以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結婚證有事實婚姻要離婚時,跟有結婚證是同樣的離婚程序,但是需要先補辦結婚證,然後再走離婚程序。
那麼介紹一下協議離婚的一般程序。首先是提出離婚申請,雙方必須是在自願的情況下離婚的,雙方持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等法定的資料,到任意一方戶口所在的民政局進行申請。審查,民政局會進行嚴格的審查,對於雙方的自願程度、離婚協議書規定的內容是否真實、公正。批准,經過嚴格的審查後,民政局應當在受理之日一個月內頒發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
那麼對於起訴離婚即民政局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或者雙方協商不成的離婚。原告一方可以到被告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進行訴訟,但是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常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大致的流程首先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註明離婚請求、事實和理由,而就離婚的法定條件來看,則要求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所以在提交證據時一定要提交,不然會影響審判進度。而且法院在審判前對於離婚案件一般都有進行調解的程序,對於調解不成的情況,纔會進入審理階段,依法判決。而除了調解不成的情況外,還有可能出現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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