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去哪裏起訴離婚
在訴訟離婚案件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訴訟管轄,即一方主張離婚應該在哪裏起訴的問題。我國的離婚訴訟管轄權是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其有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兩種。那到底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要去哪裏起訴離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起訴離婚要去哪裏起訴離婚
要弄清楚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首先要弄清楚的是離婚的管轄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瞭如下規定:
1、從級別管轄上來講,一般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於在當地影響較大的離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當事人是當地黨政主要負責人,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或不便審理的案件,當地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相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2、離婚訴訟通常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的起訴法院如何確定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針對不同的離婚案件,管轄的法院是不同的,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很多當事人都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起訴時,需要提交證據證明該法院具有管轄權,否則法院很可能會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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