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怎麼判?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居高不下,在大城市,夫妻雙方離婚的情況十分普遍。從方式上,離婚分爲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通常來說,只有當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主張離婚的一方纔發起離婚訴訟,透過法院的介入來對離婚做出判決。那麼一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怎麼判?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一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怎麼判?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案件多久可以出結果?
起訴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通常情況下三到六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如何選擇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主張離婚一方發起離婚訴訟後,符合條件的,法院會受理案件。針對一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怎麼判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夫妻雙方感情的確破裂,符合判離的條件的話,即便是另一方不同意,法院也會支援離婚。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主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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