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因賭博欠下鉅額賭債,全力以赴幫助女方離婚脫離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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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被告於2015年3月10日登記結婚,於2015年3月15日生育一女兒,婚後男方好賭成性,將其名下的貨車買了當賭資輸掉,透過銀行借款、網上借款,手機銀行借款、支付寶借款、民間高利貸借款等方式欠下鉅額借款,女方被各種催債搞到無法生活,帶着女兒會孃家生活,但是還是會有高利貸不斷上面討債,而男方則不理妻兒生死,自己跑路了,唯有女方微信可以聯繫,但其死活不肯離婚,宣稱就算死也要拉上老婆女兒墊背。
辦案經過
接受委託後,本律師認爲該案確實已經符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四)項可以判決離婚的規定了,但是女方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該事實,如果第一次不能判決離婚,後面對於女方來說不知道要面臨多少災難了。於是本律師建議女方先冷靜配合本律師取證並固定好證據再向法院起訴。本律師與女方相互配合,花費了一個星期取證並固定證據後向法院正式起訴。
案件結果
判決離婚,婚生女兒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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