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將房子贈與未成年孩子協議書是否可以撤銷?
不能撤銷,離婚協議里約定把房子給孩子是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促成離婚的必要條件之一。即使房子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因爲離婚財產分割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屬於特別法,因此不可隨意撤銷。
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未成年子女房產,該贈與一般是不能單獨撤銷的,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因欺詐、脅迫等事由導致離婚協議涉及財產關係的內容部分或整體撤銷,因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那麼贈與子女房產可以同時撤銷。「注意」如夫妻協議離婚及辦理離婚手續後,一方拒絕按協議約定爲子女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這樣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贈與方拒絕按協議約定爲子女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主張撤銷對子女的贈與,作爲受贈人的子女是可以起訴要求贈與方履行贈與房屋的義務及協助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的。
法律上來說,離婚協議中關於房屋贈與的約定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因離婚協議涉及人身、財產關係,具有整體性,離婚協議的達成並不要求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而且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部分往往是贈與人爲換取另一方同意協議離婚而作出的承諾。因此,在相對方已經按約定與贈與人協議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下,贈與人也應按約定履行給付房屋的義務。如果贈與人不履行的,那麼離婚協議相對方或受贈子女有權請求法院判令其履行交付房屋及協助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
從法律角度來看,離婚協議中對於房屋權屬及贈與的約定不同於普通意義上的贈與協議。通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贈與,受贈人接受。而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需要受贈人接受。離婚協議中的房屋贈與約定時夫妻雙方經協商或法院調解判決同意的,是離婚達成的必要條件之一,是不得隨意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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