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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生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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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生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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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的生效問題,困擾了很多人。有的人覺得當事人簽字之後就應該生效,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嗎?究竟離婚協議書如何生效?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1、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時成立

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爲理論進行解釋。所謂民事法律行爲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爲。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係爲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2、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

離婚協議的成立並不意味着離婚協議的生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爲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爲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書是建立在離婚夫妻自願、平等的基礎之上的,必須要雙方都同意了之後,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而對於離婚協議來講,也只有在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纔會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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