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法院可以做親子鑑定嗎?
離婚案件法院可以做親子鑑定嗎?
可以,但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親子鑑定不是確認親子關係的唯一途徑,在離婚案件中一方拒絕進行親子鑑定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故,離婚訴訟中,親子鑑定以當事人自願爲原則。一方當事人提出親子鑑定申請,如果另一方拒絕,法院可能會不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法〔研〕復〔1987〕20號】中曾規定:鑑於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係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於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鑑定的,一般應予准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鑑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週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鑑定,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對於親子關係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鑑定結論,僅作爲鑑別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最高院的該批覆雖已被廢止,但是根據該批覆確定的親子鑑定以當事人自願爲原則的指導精神仍然沿用。
一方不同意鑑定的情況下法院如何認定親子關係?
一方提出鑑定申請,另一方不同意鑑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根據舉證情況進行推定。人民法院根據一方的主張和舉證情況,以及另外一方對親子鑑定的態度和反證情況進行推定。
法院對親子關係具體會怎樣進行推定?
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就規定了兩種情況下如何推定親子關係。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否定親子關係存在的推定)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肯定存在親子關係的推定)
一方根據已有親子鑑定報告訴請存在或者否認親子關係的,另一方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重新鑑定時,如何認定親子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一方根據其與子女已有的否定親子關係的鑑定訴請其與子女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乙方對親子關係鑑定報告的效力予以否認,但在完全具備重新鑑定條件的情形下拒絕重新鑑定時,可以依據該規則推定提供親子鑑定的一方與子女不存在親子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親子鑑定一般不是要鑑定就可以鑑定得了的,必須要有合理的證據纔可以進行,而且對方也要同意,親子鑑定不是唯一證明親子的方式,也可以選擇其它的方式,所以,在做親子鑑定的時候一定要選擇合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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