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又撤訴又起訴怎麼辦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離婚時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這時不能採用一般協議離婚的方式,只能向法院進行起訴離婚,如果在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中,提出離婚的一方改變想法不想再起訴,是可以撤回離婚申請的,那麼起訴離婚又撤訴又起訴怎麼辦?下文詳細介紹了起訴離婚撤回與起訴等事宜。
離婚撤訴後多久能再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後,一般在6個月之後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後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後6個月內能否再次起訴,這是很多人都沒弄清楚的問題,那麼,撤訴後6個月內能不能再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從這一法律規定可看出,撤訴分爲原告主動撤訴和法院接撤訴處理兩種情況,“原告主動撤訴”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認爲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同意撤訴。“法院接撤訴處理”通常是指原告沒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出庭,法院出具按撤訴處理的法律文書。因此,一般情況下,撤訴後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
由於婚姻關係涉及到身份關係以及社會、家庭穩定和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此,無論是因爲什麼原因撤訴的,只有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才能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因此,律師認爲,無論是因爲什麼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6後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但對離婚撤訴後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透過上文我們解決了起訴離婚又撤訴又起訴怎麼辦這個問題。起訴離婚過程中如果撤回了離婚訴求,在婚姻沒有新情況、離婚沒有新理由的情況下,六個月內法院不予處理,這個時候,需要等待六個月。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條款,如果大家有離婚疑問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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