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怎樣收集離婚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很多當事人的合法主張都沒能得到法院的認可,不是法官太昏庸或者是收了對方的好處,而是因爲當事人自己沒證據,法官也只能做出對你不利的判決。想要獲得法官的支援,夫妻怎樣收集離婚的證據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怎樣收集離婚的證據
(一)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時間——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看婚前是否對精神病有所隱瞞——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爲——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無禁止性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二)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證明——提交上述行爲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明——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明——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二、離婚證據是怎樣取得的
(一)撫養費的證明——提交雙方的收入證明。
(二)撫養權的歸屬證明——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具體情況,提交有利於爭取撫養權的而相關證據
1、對於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離婚證據;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爭取撫養權的證明理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收集這些證據卻非常困難。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具有婚外情等行爲,另一方在收集證據時還有可能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爲了自己、子女的利益,我們建議您慎重對待證據收集鞏固工作。如果有必要的,可以諮詢一下專業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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