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都帶什麼手續?
一、協議離婚都帶什麼手續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爲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爲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透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於雙方自願。包括是否出於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爲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僞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麼今後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後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爲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並非出自於雙方自願,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二、不被受理的協議離婚包括哪些
1、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2、需要注意的的是,“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透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對於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這方的意願,同時也可以協商處理比較重要的一些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和債務、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等等,那此時完全可以透過協議方式來離婚,所以說自願離婚程序對應的就應該是協議離婚的程序。與訴訟離婚程序相比,很顯然協議離婚要簡單的多,這也就是爲什麼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會優先選擇協議方式離婚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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