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什麼時候失效?
一、離婚協議什麼時候失效
離婚協議書並不會因爲經過了幾年而失效。它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爲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離婚協議應當具體區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完全自願的前提條件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從簽字之日起成立;但是,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爲,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要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就是有法律效力,不受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手續怎麼辦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要求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三)冷靜期。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並自行儲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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