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離婚案件可否上訴?
一、當事人對離婚案件可否上訴?
離婚案件當然可以上訴。當事人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
如果一審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不能直接判決離婚,應一併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如果二審法院直接判決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作出處理,這樣會剝奪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的上訴權。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二、離婚訴訟費用承擔方式是什麼?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起訴到法院,拿到一審判決書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效內上訴,準備好上訴狀,去當地中級法院辦手續。對於一審判決不支援離婚訴求的,通常二審法院會做出判決。等二審判決後就是終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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