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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條件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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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條件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一方想離婚,而對方拒絕的,這種情況下協商肯定是不行的,只能走訴訟程序了,法院受理後展開審理。當然,只有符合法定離婚情形,法院才能支援一方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在婚姻法中,對這方面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那麼,我國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條件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一、我國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條件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法院如何在庭前調解離婚?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三、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綜上所述,訴訟離婚是離婚的一種方式,在離婚雙方發生糾紛的時候採用。根據我國新婚姻法關於離婚條件的規定,法院支援離婚,主要看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具體來說,包括一方有重婚行爲、實施家庭暴力及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的等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做出支援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