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開庭怎麼和法官說話?
一、離婚案開庭怎麼和法官說話?
離婚案開庭後應當根據實際來回答法官的提問,以及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起訴處理,開庭時用不着問候法官,法官必須做到公平公正,不帶個人感情色彩進行審判活動。即便是在民庭中,也許不向處理刑事訴訟案件那樣嚴肅莊重,也必須合法傾聽原告的訴訟理由和被告辯解陳述,這是其最起碼的法官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開庭審理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透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對於離婚案件開庭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後果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基於離婚時的有關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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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多久可以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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