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意與不同意離婚中離婚官司一般開幾次庭?
婚姻走到盡頭,離婚是最好的出路,和平離婚,透過法律解除婚姻是正確的方法,離婚官司一般開幾次庭才能完全將婚姻解除呢,這是大家最關心的事情,其實開庭次數與雙方提供的資料還有意願有關,如果資料在第一次開庭時候不夠完整,會出現再次開庭審判,還有單一方不同意離婚情況,就要再次開庭,這個離婚官司一般開幾次庭就要看不原離婚的一方何時同意爲止,小編總結以下內容。
一、一方不同意的情況離婚官司一般開幾次庭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二、雙方都要離婚
1、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2、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3、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婚姻是無論存續多久,都應該互助,遇事不要先想到離婚,一個家的來之不易,一個家的可貴,是反應社會和諧的鏡子,離婚的設立是爲真正需要的人而成立的,內心不要將其做爲結婚後也可以後悔然後隨意採取離婚,所以無論離婚官司一般開幾次庭,大家都要在婚姻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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