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包括的內容都有哪些
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一般只有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時候,纔會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而此時簽訂離婚協議書自然是建立在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那大家知道這個離婚協議書包括的內容都有哪些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協議書包括的內容都有哪些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離婚協議能反悔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如果是透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只有當簽訂協議書時存在欺詐或脅迫情形時,法院查明後纔會撤銷協議書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否則會駁回原告要求撤銷協議書的訴訟請求。注意,存在欺詐或脅迫情形時,也應當在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則仍然承擔敗訴的風險。
除了欺詐及脅迫情形外,離婚協議書並非簽訂之後就不可更改,如果出現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如當時約定的撫育費已經不足以維持當地現時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出現嚴重疾病等,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根據現實情況適當增加撫養費。
綜上可知,離婚協議書包括的內容主要也就是上述十方面的,各位若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的話,那可以先了解一下。需要注意,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對個人利益影響還是比較大的。而一般協議書籤訂之後還不能生效,需要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纔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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