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離婚另一半不同意怎麼辦
一、中港離婚另一半不同意怎麼辦?
想離婚另一半不同意的,可以起訴離婚,有證據證明感情破裂的,法院會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另一半不同意離婚向法院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離婚起訴狀。當然也可以到法院口頭起訴,法院會做相應的記錄。
2、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6、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三、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總的來說,如果另一半堅持不同意離婚,除了起訴離婚之外也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解除婚姻關係,不管雙方分居的時間有多久,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並不會自動解除。不過,選擇起訴離婚的,需要根據本人的訴求收集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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