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約束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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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若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那麼一旦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備案登記之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從此時開始對當事人產生一定的約束力,那究竟離婚協議書的約束力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協議書的約束力有哪些
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當事人去民政部門離婚時,民政部門對達成離婚協議的男女,一般都要求雙方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材料後,纔會爲他們辦理離婚手續。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下面的情況:協議離婚後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係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並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
我們認爲,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理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基於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援。不過,婚姻關係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係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註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置身份關係於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本解釋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對屬於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在明確列舉出的事項中並沒有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就是基於這種考慮而設計的。
二、離婚協議能否申請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協議離婚後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後果,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離婚協議書當中,主要會涉及到婚姻關係的解除、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債務等等問題,而要是離婚協議書生效之後,那麼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好的內容進行履行。要是一方不履行的話,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拿到判決書之後申請強制執行。而至於離婚協議書的約束力,則主要就體現在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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