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醫療事故鑑定部門?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三)拒絕繳納鑑定費的;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必須要有相關的部門對醫療事故進行相映的鑑定,以此來確定該醫療事故由誰來承擔責任,以及如何避免下次發生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的鑑定都是由當地的醫學會來進行鑑定的,而省級醫學會則負責二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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