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在什麼地方辦手續
因爲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所以夫妻要想解除婚姻關係,那必須要按照規定辦理了相應規定手續才行。不過,很多人可能並不清楚應該去什麼地方辦理離婚手續。此時要區分不同的離婚方式來討論這個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離婚在什麼地方辦手續。
一、申請離婚時需要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
(5)結婚證。
二、離婚在什麼地方辦手續
1、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
這種方式辦理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小孩的撫養權等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代帶好結婚證、身份證等其他有關證件,本人親自到原登記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好夫妻雙方離婚協議內容簽字確認後即刻生效。民政部門發給雙方離婚證。這種離婚手續的時間較快,但前提是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一切事項都達成一致。這類離婚的概率較低。
2、法院訴訟辦理離婚
對於離婚、小孩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有任何一個不能達成協議的,只能透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而對於夫妻雙方在異地離婚的,不論是否達成一致,都必須透過法院起訴辦理離婚。對於被告方是本地的,原告方只需要提供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其他證據材料。對於被告方不是本地的,除了上述材料外還需要提供被告方經常居住的證明,該證明是由被告居住地的物業或者居委會開具的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法院在開庭前會組織調解,調解不成轉爲正式的審判程序。
對於第一次起訴辦理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則需在判決生效後半年才能再次起訴離婚手續。一般法院對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會判決准予離婚辦理。對於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書。這個和離婚證效力一樣。
不同的離婚方式下,辦理離婚手續的地方不同。其中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則一般是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但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則此時原則上是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離婚的時候,如果有需要的話,也是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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