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協議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需要走法律程序纔可以,有很多的夫妻是可能會因爲很多的原因而選擇自願離婚,還有法院強制離婚等各種不同的情況,那麼其中的法院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呢?
根據我國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的規定,法院協議離婚點程序如下,
第一步,向法院提出申請。夫妻雙方已經協議好要自願選擇離婚,向法院提出申請,接下來就需要離婚夫妻雙方拿着各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初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合法結婚證,還有兩個人經過協商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第二步,婚姻登記機關需對申請離婚的婚姻關係及其他事項進行審查。其中主要審查的事項包括確定雙方是不是真的自願離婚,而不是受另外一方的脅迫。再就是針對已經有了子女的離婚夫妻,就孩子離婚後的具體撫養分配問題,確定夫妻雙方是不是已經對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了協議。
第三步,最後一步就是經過審查屬實後,婚姻登記機關發放兩個人離婚證書。證明是自願結束婚姻關係的,登記機關應該在受理後的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系統,並未發放離婚證書,註銷結婚證書有效性。夫妻雙方從取得離婚證書的那一天起正式結束婚姻關係,恢復單身。
不論是自願離婚還是法院判處的強制離婚,都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纔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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