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離婚協議能反悔嗎
一、離婚後對離婚協議能反悔嗎
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當事人一方想夫妻重歸於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若協議離婚後一方當事人對參財產分割反悔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爲。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脅迫行爲。
二、離婚案件應什麼時候起訴
1、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2、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3、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爲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4、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爲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5、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在說到離婚協議的時候,自然大家應該都清楚夫妻是透過協議方式解除的婚姻關係。但是在之後,可能出現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情況。這個時候就要區分實際是對什麼反悔,要是對解除婚姻關係反悔的話,除非雙方都反悔了,之後可以去辦理復婚手續,否則原則上是不允許對這一點反悔,即使當事人反悔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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