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種類有哪些
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其實也就是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這屬於侵權責任的原則之一,除此之外還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等等。一般在不同的情況下適用的責任原則不同,那麼這個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都是在什麼情況下適用的呢?接下來,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過錯推定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爲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而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爲,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爲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無須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責任,則需要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
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在民法上,過錯推定是指原告能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過錯推定又可分爲一般過錯推定和特殊過錯推定。一般過錯推定,指在某些情況下,侵害他人人身財產並造成損害的負民事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損害不是由於他的過錯所致,可以免除責任。特殊過錯推定指行爲人必須證明有法定的抗辯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無過錯的,才能對損害後果不負責任。一般來說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過錯、受害人的過錯下才能免責,因此,此種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極爲類似,有學者把無過錯責任分爲絕對無過錯與相對無過錯,而相對無過錯即相當於過錯推定,但兩者實際上有根本的區別,
第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爲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爲“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爲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爲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第二,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透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爲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第三,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過錯推定責任並非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只是將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給加害人。
第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爲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爲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爲兩點: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爲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爲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併存在,相互補充。
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種類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 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三、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過錯推定責任的免責事由是基於受害人存在過錯
所謂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其實也就是,此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在對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具有過錯的時候,就會推動對方是有責任的。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上我們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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