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後得精神病能離婚嗎
一、女方婚後得精神病能離婚嗎?
女方婚後得精神病是可以離婚的,因爲精神病屬於《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而您可以選擇離婚。
《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對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的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相關知識:
精神病,在醫學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序。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對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需要設定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爲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爲離婚訴訟的代理人。
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
綜上所述,女方本身就是在婚姻中比較弱勢而在得了精神病後就更加不能照顧自己了,但是照顧精神病妻子的男方也會因此失去了很多原本正常的權益,所以此時丈夫提出了離婚也會被法官認可,雖然在道德上可能會有所傾斜卻也會被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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