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予登記結婚,結婚登記能否委託代理
一、不予結婚登記的的情形有哪些
男女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且無他人強迫或第三人干涉,男女雙方申請結婚完全是自願的,符合民法典規定申請結婚的條件、要求。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不予登記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結婚的疾病。
這是因爲: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的婚姻,均屬近親婚配,其結果是使後代容易具有相同的病態基因,使一些隱性遺傳學疾病發病率增高,如先天性耷啞、先天性魚鱗病、先天性高血壓、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臟病、無腦兒、脊柱裂、癲癇等,爲提高全民素質,減少遺傳性疾病的發病率,禁止表兄表妹之間的近親婚配是十分必要的。
“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嚴重遺傳性疾病。是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理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雙方均爲重症智力低下者,均爲“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結婚的疾病”。
二、結婚登記能否委託代理
結婚登記,不能請人代理,必須由申請結婚的雙方婚姻當事人親自到縣以上民政部門結婚登記機關登記,其他任何人不能代爲行使這種民事權利。
代理,是一種民事活動,是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在授權範圍內,由被代理人對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負責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只適用限於不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爲。以下四種活動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一)意思表示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由其親自表示,如遺囑結婚登記;
(二)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債務,如特定演員的演出合同;
(三)當事人約定不得代理的行爲;
(四)違法行爲。
結婚登記,是一種意思表示十分嚴格的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爲,它涉及到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等一系列人身和財產關係,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由當事人親自表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行使。
如果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的一方確因某種原因不能親自到場,可在雙方當事人指定的時間、地點,請求婚姻登記機關現場登記。
雙方當事人親自進行登記,還可以避免包辦、強迫、買賣、干涉婚姻自由等違法婚姻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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