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請確認無效婚姻?
?婚姻無效又稱無效婚姻,對於無效婚姻可以申請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對於無效婚姻可以由厲害關係人申請確認,那麼哪些人屬於利害關係人?即哪些人可以申請確認婚姻無效呢?詳情請看下文介紹。
【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結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男女戀愛後,待感情穩定最終決定結婚,這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要有一個有效的婚姻。
那麼,如果是無效的婚姻,要想確認無效,哪些人可以去申請無效婚姻呢?
【概念】: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爲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爲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爲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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