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怎麼寫
(一)文書介紹:
夫妻以協議形式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之間就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如果離婚,則按照一人一半對半分割。
也就是說約定財產製高於法定財產製,在有約定的前提下,則優先適用夫妻財產約定,無約定,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夫妻財產協議因爲是簽訂於結婚之後,雙方已經成爲夫妻才簽訂該協議,故稱之爲夫妻財產協議。
存在夫妻財產協議的前提下,如果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夫妻財產協議範本
甲方: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戶籍地:xx市xx縣x路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戶籍地:xx市xx縣x路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系夫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經平等、自願、充分協商,就雙方的財產問題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後仍歸各自所有,不因爲結婚而變更爲共同財產,但是雙方可以共同使用。
二、甲乙雙方婚前因購置各自名下房屋以個人名義申請的貸款爲各自的婚前個人債務,婚後以個人財產負責償還,另一方不參與還債,也不得因此主張對方婚前的房屋所對應婚後還貸部分爲夫妻共同財產。甲乙雙方共同居住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共有房屋,雙方婚前的個人房屋出租,租金屬於個人財產,租金用於償還相對應房屋貸款,如有結餘歸房屋所有人所有,屬於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甲乙雙方婚後的購買的X市X街X弄X號房屋系雙方共同出資,屬於雙方共有財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目前未還貸款雙方各半承擔。因主貸人系甲方,故乙方每月10日將當月貸款的一半X元匯入甲方的還款帳戶用於該房屋還款。
四、甲乙雙方婚後因共同生活借債的,必須雙方共同簽字確認並匯入雙方指定的收款帳戶,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否則屬於個人債務,另一方不予承擔。
五、雙方婚後各自因個人原因借錢用於個人消費或者個人親友的支出的,另一方不參與還債,由借款方自行償還。雙方婚後將個人財產借給他人的,屬於個人債權,與另一方無關。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財產清單及債務清單:(略)
甲方(簽字):張某
X年X月X日
乙方(簽字):李某
X年X月X日
(四)律師提示:
(1)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最好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但不是必須公證;公證過的協議在爭議時的證明力更強,沒有相反證據根本不可能推翻。
(2)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於婚後,但還是可以就婚前的財產進行約定。
(3)如果房屋或者是汽車等需要登記的財產約定爲個人所有,在協議簽訂後,如之前產權登記在兩個人名下的,必須到交易中心過戶到約定的一人名下,否則該條約定在爭議時不會被認可。
(4)既要約定財產,又要約定債務。
存在夫妻財產協議的前提下,如果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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