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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什麼是表見代理含義?

關於什麼是表見代理含義?

現在的社會是一個資訊化的社會,當然很多人的步伐也越來越快,時間越來越緊湊,這個時侯就會有人有很多事情無法親自去代理就會有人委託別人去處理,但是有一種代理是表見代理那麼關於什麼是表見代理含義是什麼呢?這個需要我們瞭解,所以爲了解答這個問題來闡述一些關於表見代理的問題。

一、表見代理的意義是什麼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是具有代理關係的某些表面要件,並且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由於表見代理中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在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一)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但法律賦於其有權代理的效力。因此,其需具備代理的表面要件

(1)行爲人須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並能夠出示證明自己接受委託爲本人辦理某項事務的檔案或聲稱爲代理人,這是表見代理的基礎要件。行爲人可以是沒有代理權的人,也可以是超越代理權的人,還可以是代理權已終止的人,但必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行爲的人,在這幾種情況下,行爲人其實不是代理人,只能是與被代理人即本人有一定關係的人,行爲人在與相對人進行民事行爲時,並沒有合法的代理權源,但是他是基於與被代理人的一定關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爲,並造成一定的表象使相對人認定其具有代理權,如果行爲人與相對人進行的民事行爲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表見代理則無從談起;

(2)行爲人一般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能力,在表見代理中,行爲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各項民事活動,行爲人需達到一定年齡、精神正常、具有意思表達能力,能以自己的行爲取得相應的民事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3)無權代理人所爲的行爲不是違法行爲,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義所爲的民事行爲除受代理規範調整外,還要受民事行爲規範的調整,必須具備民事行爲的有效要件,標的要合法,標的合法並非指標的有法律依據,而是指標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4)無權代理人所爲的民事行爲應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代理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只有代理人爲被代理人實施的是能夠產生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爲才能夠成代理行爲,才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這種無權代理才能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二)行爲人無代理權,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便是行爲人無代理權,所說的無代理權是指行爲人實施代理行爲時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否則,如果行爲人對實施的行爲擁有代理權則構成有權代理,便不會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三)客觀上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人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爲人與本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繫爲基礎的,這種聯繫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是要經過相對人的判斷的,而相對人的判斷要依客觀標準,而非主觀的,首先判斷相對人的相信,並不按其自己的主觀的感受爲標準,而是按平常人的感受爲標準;二是法律所要求的亦不是相對人的主觀感受而是按客觀的事實,即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有有代理權的那些客觀事實。例如,行爲人持有單位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合同書等證明檔案來證明自己有代理權;或代理人授權不明,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有代理權,或被代理人在代理行爲終止後沒有及時通知相對人,或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具有某種特定的關係,如親屬關係或勞動僱傭關係等,這些事實的具備才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當然對於這些事實或理由相對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同時在審判實踐中對錶見代理的認定還有以下幾種情況須注意:

第一,對於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進行民商事行爲的,不應認定爲表見代理,但本人對此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就構成表見代理;

第二,對於借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爲民商事行爲的,因行爲人與代理人行爲的不合法性,也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行爲的後果應由出借人與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四)相對人須爲善意且無過失。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善意且無過失是指相對人在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時,在主觀上應是善意的,且沒有過失,善意的標準是指相對人不知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而是根據被代理人與行爲人之間存在的某種關係,可以確定或推定行爲人是被代理權的合法代理人,反之,如果相對人明知行爲人的代理權有瑕疵而與之進行民商事行爲,這在主觀上就不具備善意,而不能構成表見代理,過失的標準就是指相對人應當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由於疏忽大意而失察未能瞭解知道,對於相對人惡意、存在過失而與行爲人實施的民事行爲,法律便沒有予以保護的必要。因此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即不能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三、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

1、有利於保護交易安全。表見代理制度的設立,規定在相應的情況下由被代理人承擔因表見代理所帶來的法律後果,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2、維護代理制度的信譽,促進交易。從實踐來看,代理行爲主要表現爲交易行爲,如果使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行爲概不負責,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無權代理的效力,會使人們視代理爲畏途,而不敢或不願與代理人交易。如果相對人需投入相當大的精力和財力去調查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問題後,方敢進行交易,方能確保交易安全,則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簡便、迅速、高效的要求。在無權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單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認,這不僅會造成社會財富的不必要浪費,而且有違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所倡導的效率原則。而建立表見代理制度則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維護代理制度的信譽及其固有功能,促進社會交易。

3、表見代理制度可以彌補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表見代理產生之前的代理制度僅設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兩種形態。

表見代理的設定,使無權代理制度一分爲二:

即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而表見代理側重於保護相對人的利益。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尋到法律保護,代理制度也趨於完善。

4、表見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動的安全與靜的安全之間的利益衝突。促進了代理制度作用的發揮。

他是沒有代理權的,但是有表明有代理權的現象,上面主要是講了關於表見代理的意義以及關於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以及設立表見代理的意義,所以我們應該好好了解通讀一些本篇文章以便於更好的瞭解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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