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哪些新規定?
一、見義勇爲免責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衆。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爲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於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二、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民法典》新規定: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目前,小區電梯廣告、外牆廣告收入歸誰?這些內容物權法的規定並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於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三、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新規定: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四、保護個人資訊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面對人肉搜尋、垃圾短信、電信詐騙等挑戰,民法典草案確認和保障與個人資訊有關的人格權益,並規定個人資訊利用的基本規則,讓個人資訊使用有法可依,將有效遏制過度搜集個人資訊的亂象。
五、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增加遺囑形式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七、高空墜物定責
《民法典》新規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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