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遺產繼承2022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遺產繼承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主要是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1162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民法典》第1141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爲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綜上所述,《民法典》對於家庭中產生的遺產繼承關係有着明確的規定,不管是繼承主體還是依法繼承的程序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標準進行,而公民在對自己的繼承遺產的身份資格有質疑時可以根據自己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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