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婚姻詐騙怎麼定義?
一、法律中婚姻詐騙怎麼定義?
從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係規定爲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爲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係,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婚姻關係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爲有婚姻關係,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爲非婚姻關係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爲一般主體的規定。
準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區別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詐騙犯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爲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透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爲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爲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爲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爲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由於我國沒有婚姻詐騙這條罪行,如果對方發現自己的財物被騙取之後可以透過報警向公安機關說明事情的原因,公安機關可以以詐騙的罪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拘留。如果案件證據確鑿的話,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然後要求犯人償還詐騙所得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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