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長期精神家暴怎麼辦?
一、 父母長期精神家暴怎麼辦?
父母長期精神家暴,可以報警或者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資訊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二、家暴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家暴的罪名,對於家暴的行爲,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子女精神問題的,或者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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