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鑑定如何申請?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鑑定如何申請?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予以鑑定。《民法典》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作出規定。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進行鑑定。申請人已提供鑑定意見的,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爲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爲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九十條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一般具有辨認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自主思考生活能力,是不需要進行鑑定的,反之需要其監護人代理向法院提出能力鑑定申請。需要保留各項材料提交至法院,並根據法院的指示到相關鑑定機構進行最終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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