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對方協商辦公室錄音合法嗎?
一、和對方協商辦公室錄音合法嗎
不合法,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爲。《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錄音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覈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覈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3、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覈對無誤的複製件;
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和對方協商的時候採取錄音的手段是不合法的,屬於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爲。如果後續發生了合同糾紛的這種錄音不可以作爲證據。因此取證必須採用合法的方式,不能用這種侵犯他人權利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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