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家暴離婚要什麼證據?
一、夫妻因家暴離婚要什麼證據
1、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親朋好友以及鄰居都可以作爲證人提供證言,但是要注意《民事訴訟法》72條中有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此外,原則上還是應當出庭作證,但也不是絕對的。從民訴法73條的規定中瞭解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2、醫院的診斷證明,受到家庭暴力而受傷到醫院治療的,一定要儲存好診斷證明以及病歷資料。
3、在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時,有條件的話,可以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而相應機構在對家暴事件作出處理之後,製作的書面材料日後可以作爲家暴的證據提交。
4、遭受家暴後,最好及時報警,派出所會有出警記錄,而且會做詢問筆錄,詳細記錄事情的時間,起因和經過等。這些筆錄、記錄,其實日後也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但是相對而言這樣的證據,證明力是比較低的,還需要提供其他的證據加以佐證。
5、視聽資料。該部分證據主要指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施暴過程的錄像等等。
6、書面證據。加害人在訴訟前出於愧疚、維持婚姻關係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雙方的聊天記錄等可以作爲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
二、家暴屬於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嗎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而家暴屬於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所以家暴屬於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家暴屬於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和證明家暴的證據種類。在夫妻關係中,受到家暴的一方不要逆來順受,要積極反抗。如果夫妻關係確已破裂,不妨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一定要注意蒐集相關的證據。而在離婚的同時,也可以要求家暴的一方做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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