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法律是什麼
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可知,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二、怎麼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
1、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濟途徑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民事救濟: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91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4)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姦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2、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證據
實踐中,家庭暴力的證據有下面幾種:
(1)報警,有接警處理紀錄和辦理人員,方便日後取證;
(2)找居委會、村委會,他們比普通鄰居更易爲你作證;
(3)如果受傷,到醫院治療時,開個診斷證明,以後作證據;
(4)加害人的悔過、保證書;
(5)發生家庭暴力時在場的證人證明。
3、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爲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爲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綜上所述,所謂的家庭暴力,其實就是指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爲,但是這個概念相對於“暴力行爲”外延是要小很多的。雖然我國的法律規定不是完全相同於外國,但無論如何,在認定家暴的概念時也不宜脫離“家庭”這個外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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