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怎樣約定股票問題?
我們辦理的離婚案件中,不少涉及到股票的分割問題。
在這裏,李曉娟律師建議離婚協議書對中股票問題的約定,一定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就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開戶交易所等相關資訊。
這樣可以保障協議離婚後,如果再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時,能夠快速掌握具體股市資訊,收集相關證據,申請法院調查。
但,在當事人自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雙方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約定不利的地方在於,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資訊,會給查詢帶來一些麻煩,這種麻煩本應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就可以避免的。
其實就是很簡單的一件事,離婚協議上寫清楚股東代碼以及帳戶,哪個證券交易所開的戶就可以了。
常見的股票分割問題有的存在他人代爲炒股的情況,也就是說,夫妻中的一方不用自己名字開戶,而是以其他人的名義開戶,在地擔任的賬號下,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炒股。
有些當事人確實也注意到這一點,並寫進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股票爲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
但,重點來了,這樣的約定,涉及到第三人的財產,以離婚協議書爲依據起訴至法院的話,法院一般不會採納。比如,如果股票代持方不承認是幫助炒股,否認這是他們的財產,那麼法院也不會支援原告的訴請。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怎麼規避呢?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後,夫妻雙方可以和股票代持的第三人,三方一起籤一份股票代持相關的協議,三方明確,該股票爲其夫妻雙方共有財產,這樣再次起訴時,爭議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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