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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書財產分割90%有效嗎?

婚內協議書財產分割90%有效嗎?

一、婚內協議書財產分割90%有效嗎?

有法律效力,同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協議受法律保護。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婚內協議書是需要公證的,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內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高一點,因爲會有專門的公證處公證,這個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雙方共同簽署的。

二、婚內協議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爲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爲。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爲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爲無效。

三、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纔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國內的財產分割協議在簽訂的時候就有效了,因爲它是屬於合同的一種。只要他是根據我們國家法律成立的合同,他就是有效的。他對夫妻兩個人之間都有約束力,如果在婚內的議中寫明共同債務由一方單獨承擔以及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也是無效約定的情形,也是不會在法律範圍內所被承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