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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多少天可以自動離婚?

一、失蹤多少天可以自動離婚?

失蹤多少天可以自動離婚?

丈夫失蹤多久都不會自動離婚,夫妻一方失蹤100年也不可以自動離婚,只能去法院進行起訴離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請離婚法院在受理之後,會將訴訟文書派送到對方處,如果兩個月之後,在規定的送達時間到了卻沒有出庭,這時是可以認定爲對方失蹤的判處離婚的。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需要辦什麼手續?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三、分居而離婚的條件有什麼?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牀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爲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爲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可以說是因爲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纔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纔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不管失蹤多久都不能自動離婚,去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要準備好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需要雙方協商簽訂離婚協議,要提前一個月提交離婚申請書,一個月內有一方反悔不想離婚的,可以撤銷該申請,若同意離婚,一個月後再辦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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