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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一方患精神病能否離婚

一、婚姻期間一方患精神病能否離婚?

婚姻期間一方患精神病能否離婚

婚姻期間一方患精神病可以起訴離婚,夫妻一方作爲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登記的,所以只有透過民事訴訟方式來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可以請求撤銷婚姻關係嗎?

婚前隱瞞精神病史的,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在我國,可撤銷婚姻包括: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訴訟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事實上,正常情況下有精神疾病的人是不能登記結婚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和本人結婚登記之前隱瞞了患有精神病的這一重大情況,在知道對方有精神疾病以後的一年內,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關係的,請求撤銷婚姻關係和訴訟離婚的性質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