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缺席審判條件是什麼?
離婚訴訟缺席審判條件是經過合法傳票傳喚之後,仍然不到庭參加訴訟活動。法院作出離婚缺席判決後,當事人需要執行判決書辦理離婚手續,不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爲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二、離婚缺席判決的條件是什麼?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爲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透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纔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離婚方面的一些訴訟活動,相對於普通的訴訟活動來說肯定是會存在着一定的區別的,比如說離婚類型的案件,法官首先是需要組織生活方式來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話,就根據感情狀況來進行判決,如果感情已經破裂的話,就會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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