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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人不會寫字如何立遺囑法定有效?

農村老人不會寫字如何立遺囑法定有效?

農村老人不會寫字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訂立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程序下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1、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

雖然公證遺囑中也規定必須有老人的簽字,但我國的《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

(1)、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2)、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即,老人不會簽名的,可以用按手印替代寫字,但公證員應提取遺囑人的全部指紋存檔。

2、採取錄音遺囑的形式。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爲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不需要遺囑人簽名,但這個有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爲錄音遺囑在封存時也必須有遺囑人的簽字。關於錄音遺囑,在封存時沒有要求遺囑人簽字的規定。

3、在老人處於危急時也可採取口頭遺囑的形式。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在符合立口頭遺囑的前提下,所立的口頭遺囑不需要老人簽字。

綜上所述,不會寫字或者寫字困難的當事人,同樣可以憑着自主意願完成遺囑的訂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遺囑訂立不光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也可以透過公證遺囑、錄音遺囑或者緊急時刻的口頭遺囑,其中公證遺囑是最正規和完善的遺囑訂立方式,爲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遺產繼承糾紛,可以優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