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欠條公證是否可以?
一、放棄繼承欠條公證是否可以?
放棄繼承欠條公證是可以的,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覈對並簽名。
二、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是怎麼樣的?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後認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爲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並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繼承方面的一些事項的公證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當中的規定的,同樣的繼承可以進行公證,但是放棄繼承的話也是可以做出公證的,只不過說首先是需要做出放棄繼承的明確書面的意思表示,然後再將這些內容拿到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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