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事實重婚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事實重婚是存在着事實婚姻,並且法院對於事實婚姻決議認可情況之下,又和第三人進行登記結婚。當然現在我們國家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了,所以不予認可這樣的一種婚姻關係,也就不存在事實的重婚狀態。
根據法律規定事實重婚是存在着事實婚姻,並且法院對於事實婚姻決議認可情況之下,又和第三人進行登記結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當事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婚姻登記的,後一個也經過婚姻登記;事實上的重婚,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周圍羣衆也認爲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上述三種情況都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現階段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無論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在刑法中將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爲。
重婚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爲法律上的重婚;
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爲事實上的重婚。
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爲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國《民法典》除了重婚,還規定了一種同居方式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事實上的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重要的一個區分在於: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重婚的行爲的,這不僅僅是破壞了我國的社會家庭的和諧穩定,同時也是會對公民。社會、國家的各種權益造成損害,重婚行爲在一般情況下只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情況下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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